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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军系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春等8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中追诉的漏犯。2020年1月4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向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9月9日,公安机关依送魏都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30日,魏都区检察院依法移送起诉。
办案过程中,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高政治站位,在对恶势力犯罪案件保持严厉打击的前提下,同时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开展,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向被告人王某军扎实细致的工作,被告人王某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进行了全面的释法说理,并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军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春(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姚某玲(已判决)、李某克(已判决)共同出资,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形成了以周某春为首要分子,姚某玲、李某克、刘某(已判决)为骨干成员,王某军、陈某(已判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期间,周某春多次纠集姚某玲、李某克、刘某指挥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索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魏都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军的犯罪性质、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认定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作为扫黑除恶‘主力军’,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将拿出全力冲刺的拼搏劲头和依法打击的实际行动,展开扫黑除恶大决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平安许昌建设贡献检察力量!”该检察院检察长金晓华表示。